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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贪图小利坠入犯罪深渊,一男子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获刑
时间:2024-07-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贪图小利

侥幸心理

提供几张银行卡就有“好处费”

帮忙取取现、刷下脸就能轻松赚钱

请注意

这种行为可能导致你坠入犯罪深渊

案件背景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实施以来,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高发态势。

案件回顾

吕某某因为手头紧,又苦于没有赚钱的门路,后通过网友介绍了解到一条“发财”的路子,只需要提供银行卡,再帮忙取现就能轻松赚取“好处费”。吕某某觉得这是天上掉馅饼的好事,为了牟利,就将自己名下的一张银行卡提供给不明人员使用,并且在明知他人汇入其银行卡的钱款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接受他人指使通过柜台取款、ATM机取款等方式帮忙转移违法犯罪资金,共计转移人民币30000元,经查明,该钱款均为被害人被诈骗资金。吕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元。

案发后,广丰区公安局以吕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广丰区人民检察院以吕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广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广丰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温馨提示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广大民众要切实提升法律意识,勿怀侥幸心理,贪图小利,不得随意出售、出租银行卡、电话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具有支付功能的账户,更不能帮助他人取现或提供刷脸验证。这绝不是天上掉馅饼,相反可能会因小失大,坠入犯罪的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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