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我已经顺利返校入学了,谢谢你们给我一次改过的机会,我一定会吸取教训,好好学习,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不辜负你们的期望”。近日,广丰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接到来着浙江某大学学生胡某某的来电,胡某某在电话中表达了对检察机关以及检察官的诚挚感谢。
2021年7月至8月初,胡某某出于帮助同学尽快归还借款的目的,出借一张银行卡和支付宝账户给其同学,并通过其同学的指挥,利用手机银行和支付宝帮助不法分子转账支付结算资金四十余万元,致使不法分子使用其银行卡收取诈骗钱款一万余元,情节严重。胡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广丰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对胡某某涉嫌犯罪的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及时开展社会调查。在综合考虑其行为社会危害性后,为挽救教育失足在校大学生,广丰区检察院对胡某某拟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召开拟相对不起诉公开听证会,邀请区妇联、人民监督员、学校老师作为听证员。听证会上,办案检察官详细介绍案情,并介绍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关于办理该类案件的刑事政策。在充分听取胡某某陈述后,参会的听证员发表意见,认为由于胡某某为大一学生,尚未完全进入社会,缺乏社会经验和辩别力、判断力,导致触犯法律,且本次属于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从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等方面综合考量,同意对胡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九月是开学季。为让胡某某不耽误学习课程,广丰区检察院在听证会后,认真研究,对胡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对胡某某予以训诫、教育,警示其认清犯罪本质,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希望其能吸取教训,走好今后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