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一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为深化构建广丰区未成年人全面保护工作大局,推进强制报告制度落实,5月31日下午,广丰区人民检察院邀请区监察委、区妇联、区卫健委、区教体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团区委等强制报告制度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工作人员和人大代表,参加“检爱同行护成长 惜时未检伴你行”检察开放日活动,并组织召开强制报告制度工作联席会。

联席会上,郑明伟副检察长通报了2020-2022年广丰区强制报告制度执行情况,各单位人员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从对强制报告制度的认识、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方面进行了深入交流。
与会人员表示,在本系统内认真抓好强制报告的落实:一是认真开展强制报告制度学习培训,确保相关组织、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强制报告制度应知尽知;二是加大宣传强制报告制度的力度,创新宣传方式,形成保护未成年人的浓厚氛围;三是积极督导检查,确保强制报告制度发挥应有作用。各单位一致表示会深化共识、形成合力、履职尽责,要加强沟通协作,进一步加大推进落实强制报告制度的力度。
下一步,广丰区人民检察院将持续能动履职,联合多方保护力量,共同构建未成年人保护墙,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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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强制报告制度?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2.强制报告的主体是什么?
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主要包括:居(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旅店、宾馆等。
3.需要报告的情形有哪些?
(1)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2)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3)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4)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5)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6)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7)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8)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9)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4.未履行强制报制度有何后果?
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5.对报告人是否有保护措施?
(1)依法保障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强制报告责任,对根据规定报告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而引发的纠纷,报告人不予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干扰、阻碍报告的组织或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及教育、民政、卫生健康等主管行政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违法窃取、泄露报告事项、报告受理情况以及报告人信息的,依法依规予以严惩。
(3)对于因及时报案使遭受侵害未成年人得到妥善保护、犯罪分子受到依法惩处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民政部门应及时向其主管部门反馈相关情况,单独或联合给予相关机构、人员奖励、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