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大大的后山里挖呀挖呀挖,挖珍贵的矿石,处严重的刑罚! |
| 时间:2023-06-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
为依法惩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近日,广丰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非法采矿案提起公诉,最终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徐某某以非法采矿罪分别被判刑。 2019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徐某某为谋取利益,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半夜在自家后山挖取黑滑石后销售,共计销售金额达90余万元。 案件受理后,四名被告人主动上缴了违法所得,并委托某林业规划有限公司制定《原地修复生态环境实施方案》,对盗采的区域进行生态环境修复,在非法采矿区域造林1.7亩,后经验收合格。 广丰区检察院审查认定,刘某甲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挖黑滑石用于销售获利,刘某甲、刘某乙情节特别严重,刘某丙、徐某某情节严重,其四人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遂向广丰区法院依法提起公诉。广丰区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追缴被告人刘某甲等四人违法所得。 检察官提醒
矿产资源为国家所有。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未经许可擅自采矿的行为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受到刑事处罚,切勿因一时贪念为自己行为“买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