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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 出借银行卡“躺平”也能赚钱?小心成为诈骗“工具人”
时间:2023-06-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移动网络运用不断便捷,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呈不断增长趋势,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上下游关联犯罪案件数量也呈现出增长趋势。

基本案情

嫌疑人徐某甲系刚毕业参加工作的大学生,且平时酷爱打桌球。2022年年底的某次偶然机会,其在台球室认识了同样爱打桌球的徐某乙,后两人经常在一起打桌球,一来二往,两人的关系逐渐升温,成为了无话不谈的“好桌友”。

2023年1月的某天,徐某乙主动询问徐某甲是否有银行卡可以租赁,用于“六合彩赌博”转账使用,并让其放心,一定会保障账户安全,并且会支付一定的报酬。徐某甲因刚参加工作不久,收入较低,平时开销也较大,日常工资已经难以满足其日常消费的需求,明知对方可能将其提供的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资金流转使用,仍主动与徐某乙一起赶至上饶市铅山县、宜春市万载县将其名下的两张银行卡提供给上家(身份待核实)转账使用。经核实,该两张银行卡共流入不明资金39万余元,其中21万余元已核实系9名被诈骗被害人流入的诈骗资金。

广丰区人民检察院以徐某甲、徐某乙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广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分别判处徐某甲、徐某乙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广丰区人民法院采纳了该量刑建议,依法作出判决。

检察官释法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3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5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五)2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广大群众要进一步增强防范意识,切勿出租、出售、买卖本人的手机卡、银行卡、电子银行、微信、支付宝等,否则可能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诈骗罪,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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