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饮酒一分醉 ,驾车十分险。虽然“酒后禁驾”观念深入人心,但总有人“顶风作案”,抱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
基本案情
王某某平时酷爱饮酒,一天三餐酒不离口,经常酒气熏天。案发当晚的21时许,其酒后驾驶小轿车从广丰区横山镇家中出发至广丰区芦林街道精元电子厂接其老婆下班。当车辆行驶至广丰区芦林大道邦尔医院附近时,其看到有交警在设卡查酒驾,王某某内心一震,自己是酒后驾车,要是被交警抓到是会犯法的,王某某心里越想越着急,突然,他“灵机”一动,赶紧冲出关卡逃跑。王某某便用力踩油门加速冲卡,在冲卡过程中碰撞到执勤交警余某某,致使余某某受伤。随后,广丰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立即对王某某所驾驶车辆进行拦截,并将王某某抓获。经血液乙醇浓度检测:王某某案发时血液乙醇浓度为214.44毫克/100毫升,已超过醉驾标准。
案件受理后,广丰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向广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广丰区人民法院以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广丰区人民法院依法采纳了该量刑建议,该案已判决生效。
检察官释法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 15号】》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以案为鉴,警钟长鸣。个人因酒驾、醉驾被追责,违法犯罪记录将会伴随终生,不仅会对其本人生活、工作造成较大影响,也可能对其家庭成员生活成员带来不利影响。同时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受法律保护,代表的是法律权威,捍卫的是司法尊严。饮酒者为了逃避酒驾、醉驾等违法犯罪处罚而暴力抗拒执法,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的,将以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等犯罪与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
遵纪守法是公民的职责与义务,每个公民都应用实际行动做拒绝酒驾、醉驾的示范者,也要做拒绝酒驾、醉驾的劝阻者、宣传者,共同营造遵纪守法的良好氛围,不让“酒精”麻痹双眼、腐蚀内心,否则将是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