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案释法践初心】一男子屡次盗窃女性内衣裤,依法获刑! |
| 时间:2023-07-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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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千世界,无奇不有。可能你听说过有人喜欢偷钱、偷贵重物品的,但这次的小偷却有些与众不同,专门喜欢偷盗女性内衣裤,简直辣眼睛!近日,广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了这样一起刑事案件。 肖某某年轻时曾因盗窃被多次判刑,出狱后一直无所事事,未能成家。为寻求刺激,其于2022年5月至2023年2月期间,多次在广丰区永丰街道、丰溪街道范围内通过溜门入室或在被害人家门口阳台处将被害人的内衣裤盗走。案发后,侦查机关在被告人肖某某出租房的卧室床上及行李箱内共搜查出被盗女性内裤共17条。
案件受理后,广丰区人民检察院以肖某某涉嫌盗窃罪向广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以被告人肖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广丰区人民法院采纳了该量刑建议,并依法作出判决。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江西省关于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所盗窃的财物价值1500元以上就构成盗窃罪,但是1500元并非是盗窃罪的唯一构罪标准,其中还包括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此外,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无论盗窃金额多少,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以案为鉴,警钟长鸣。“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我们要洁身自好,不能贪图小利,更不能顺手牵羊,要坚信千里之溃,毁于蚁穴,违法犯罪的事情坚决不能干,不能因为自己的一念之差给自己的人生抹上不可磨灭的阴影。同时,检察官也再次提醒各位独居的女性朋友,特别是住在低楼层的女性朋友,要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做到随手关门、关窗,尽量不把私密衣物晾晒在外面,如万一遇到类似情况,尽量避免与嫌疑人发生正面冲突,及时报警,注意保护自身人身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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