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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零口供”也不“灵” ,照样不“供”自破!
时间:2023-08-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犯盗窃罪刑满释放不久

又重操旧业

多次入室盗窃

拒不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为“零口供”可以逃避法律追究

企图蒙混过关

但终究难逃法网!

案情回顾

徐某系“90”后,年纪轻轻曾多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刑,今年1月份流窜至广丰,专挑农村房屋建的比较漂亮,且全家都在外地务工的人家进行开锁入户盗窃,并在其屋内住下,白天在附近踩点,找下一家进行盗窃,连续多次作案后逃离,经查被盗物品金额共达6万余元。

嫌疑人徐某被抓获归案后,拒不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企图逃避法律制裁。广丰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面对徐某“零口供”的事实,承办本案的检察官仔细阅卷,及时提讯徐某,了解到徐某系无业人员,无固定收入,可能会将被盗物品及时变现,就以被盗金银首饰去向为突破口,引导侦查机关对徐某在案发后的活动轨迹进行追踪、银行流水进行调取。经核实发现,徐某在案发时间段有大量不明收入系出售被盗金银首饰的赃款,使各证据环环相扣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最终,徐某在“零口供”的情况下被提起公诉。

庭审时,徐某依旧拒不认罪,其辩护律师也提出了无罪辩护意见,承办检察官多次举证答辩,每一起犯罪事实都有充分确凿的证据相印证。最后,法院依法对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决后,徐某未上诉,接受了应有的惩罚。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人可以不说话,但证据“会说话”,拒不交代犯罪事实非但无法逃脱法律制裁,反而会失去认罪认罚从宽的宝贵机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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