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案释法践初心】“供卡”遇上“黑吃黑”?小心“帮信”+“盗窃”数罪并罚! |
| 时间:2023-09-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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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种新型网络犯罪层出不穷,不法分子为转移电信诈骗等非法资金,在社会上大量收购银行卡等作为犯罪工具。部分年轻人为了赚取好处费,明知对方可能将其提供的银行卡、电话卡、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用于“跑分”、“刷单”、“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使用,为轻松获利,仍铤而走险甘于沦为“卡农”,甚至当看到自己的银行卡中流入大额赃款时,没能抵挡住金钱的诱惑,将邪恶之手伸向了卡中的赃款,动起了“黑吃黑”的歪心思,一步步在犯罪的泥潭中越陷越深...... 基本案情 受过高等教育的女大学生冯某某大学毕业后在外务工好几年,一直未能找到一份稳定的工作,且冯某某平时酷爱购买奢侈品,消费需求高,日常的工资已经难以维系其日常消费,内心异常苦闷。 2020年初的一次偶然机会,冯某某在网吧结识了李某某,李某某询问冯某某有没有银行卡、手机卡可以出租,并允诺支付一定的报酬。冯某某听后赶至浙江金华,共办理了四张银行卡、四个U盾、一张手机卡交给李某某,李某某支付其人民币4000元。经核实,在涉案期间,冯某某提供的四张银行卡共流入不明资金530万余元,其中已查明系诈骗资金的为3万元。 在冯某某提供银行卡期间,李某某告知其名下的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被冻结,要求其到该银行进行解冻。冯某某在银行咨询相关事宜时发现该卡内尚有余额6万多元,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其一年后银行卡方可解冻。冯某某看到银行卡中的大额钱款,便动起了“黑吃黑”的念头,主动至浙江金华其办理银行卡的开户行以注销银行卡的方式将卡内余额63871元全部取出并消费。

案件受理后,广丰区人民检察院以冯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向广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广丰区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广丰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判处冯某某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3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5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五)2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为人出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后,其虽然仍是“名义持卡人”,但实质已将银行卡的占有、使用权渡让给实际使用人,银行卡实际使用人已经成为卡内资金的占有人。行为人另起犯意,通过挂失补卡、更改密码等方式,在用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截留卡内资金的行为,系行为人将用卡人对卡内资金的占有转为自己占有,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近年来,随着国内法律的不断完善及对电信网络诈骗打击力度的不断增强,不法分子打着日进斗金的幌子,不断将“魔爪”伸向刚出社会的年轻人。但我国的银行卡属于实名制,如果因贪图小便宜而随意出售、出租自己的银行卡,很可能就会被犯罪分子所利用,大量用于电信诈骗、网络开设赌场等犯罪使用。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的,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如果在供卡过程中,为“黑吃黑”,将犯罪分子所骗取的资金非法占有,则还有可能涉嫌盗窃罪,数罪并罚。
检察官提醒 广大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要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微信、支付宝账户,要坚信,天上是不可能掉馅饼的,自觉抵制金钱诱惑,严格遵纪守法,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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