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4日上午,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先后召开党组会和全体员额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专题会议,研究部署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工作。该院党组会审议通过了《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检察人员交往行为的规定》,并就该规定的具体落实作出部署。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肖连华强调,规范检察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对于严肃检察纪律、保证检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至关重要。加强长效机制建设,通过制度的规范、强制、保障、引领作用,明确检察人员交往行为的基本遵循,规范教育引导检察干警,从而有效提升一体推进“三不”的工作实效。

该规定明确:检察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并做好登记;因办案需要确需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与上述人员接触的,应当报检察长批准;检察人员与上述人员存在近亲属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检察人员与上述人员存在其他亲属关系或者朋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报相关部门备案;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记入个人廉政档案,并作为年度考核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在全体员额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会议上,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吴必礼对《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检察人员交往行为的规定》相关条文进行了详细解读,并要求全体员额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高度重视,从即日起切实抓好贯彻落实,重点做好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四类人员”的审批报备程序、日常接待“四类人员”的登记备案和自行回避报告等各项工作。
据悉,下一步该院将本项工作落实情况开展常态工作督导,对检察干警未履行接待登记、报批程序或存在不依法履行回避制度等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